最高院:在金融贷款纠纷中,债务人通过借新贷偿还旧贷的,旧贷与新贷不具有关联性

发布时间:2022-12-12 16:22:16   来源:亦仲竺律师事务所    阅读量:70

贷款人为还旧贷而借新贷,债权人以借新还旧为由主张新贷与旧贷为同一贷款且旧贷中的抵押合同在新贷中仍然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案       号:(2022)最高法民申160号

案       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2-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160号

再审申请人中国A银行因与被申请人王X、赵X圆、韩X丽及一审被告XX天然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河南省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银行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再审。事实与理由:(一)韩X丽、王X抵押担保的贷款是借新还旧,用于偿还XX公司原来的贷款,新贷与旧贷是同一笔贷款。(二)XX公司与A银行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41172801-2017年(遂平)字0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26号《借款合同》),韩X丽、王X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且均已办理抵押登记。(三)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内部网络操作系统规则,办理抵押登记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实际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编号、金额不符,但并不能否认是同一笔贷款。(四)韩X丽、王X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属于个人单独所有,没有共有人,办理抵押担保依法不需要配偶同意。(五)二审没有查明韩X丽、王X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王X、赵X圆提交意见称,(一)韩X丽、王X抵押担保的贷款与A银行主张的贷款并非同笔贷款,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本案借新还旧是XX公司与A银行间的行为,与王X、赵X圆无关。A银行主张的新贷主合同无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原旧贷因清偿已消灭,原抵押登记亦已涂销,A银行不能对王X、赵X圆名下的房产主张实现抵押权。(三)对A银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实际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编号、金额不符,不能否认是同一笔贷款”的观点不予认可。(四)王X、赵X圆于2006年9月13日登记结婚,位于遂平县英华路东侧房产属于二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个人所有,王X未经赵X圆的同意单方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系无效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A银行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当再审。

第一,A银行据以要求王X、韩X丽承担保证责任的41172801-2018年(遂平)字0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04号《借款合同》)对应的《自然人抵押合同》《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房地产抵押清单》及《配偶(或其他共有人)书面声明》,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其中王X、赵X圆、韩X丽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现王王X、赵X圆、韩X丽的均否认对004号《借款合同》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认定王X、赵X圆、韩X丽的对004号《借款合同》没有提供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第二,王X、韩X丽虽就各自名下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X、韩X丽办理抵押登记系为41172801-2018年(遂平)字0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0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的担保。该借款合同与A银行主张的004号《借款合同》在合同编号、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率等方面均不一致,二审法院认定该份借款合同与A银行主张的004号《借款合同》不是同一笔借款,并无不当。

第三,2017年2月10日的《股东(大)会决议》虽明确XX公司向A银行借款1720万元并提供担保,2017年4月15日的《农发行借款申请书》亦有王X、韩X丽签字,但在004号《借款合同》中王X、韩X丽同意抵押担保的签章为假,且王X、韩X丽自认系对00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进行抵押担保的情况下,难以根据A银行提供的证据证明王

韩X丽具有为00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进行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A银行虽主张案涉贷款系借新还旧,但026号《借款合同》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在案证据亦难以证明王X、韩X丽有为案涉新贷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X、韩X丽并非为A银行诉请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无不当。

第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M2006系统升级(一期)操作手册》部分内容摘录与本案所涉贷款并无直接关联,无法据此认定两笔贷款的同一性。A银行关于两笔贷款系同一笔贷款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二审法院在认定两笔贷款不具有同一性的情况下,已向A银行释明可就008号《借款合同》另行主张权利,已充分保障其诉权,亦无不当。

第五,即便王X、韩X丽的房产系单独所有,办理抵押登记不需要配偶签字,但亦无法据此否认为案涉贷款进行抵押担保的王X、韩X丽签章为假的事实。故二审法院认定王X、韩X丽系对00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进行的抵押担保并无不当。因此,A银行关于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王X、韩X丽抵押担保相关事实,王X、韩X丽办理抵押登记不需要配偶同意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A银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银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曾宏伟

审 判 员 冯文生

审 判 员 吴凯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鹏云

书 记 员 李岩松

 

 

 

声明

本文来源于不良资产头条,图片素材收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