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再审?——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12个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若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能否申请再审?为厘清该问题,防范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再审的案例并对裁判结果进行梳理,得出以下结论:
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是否予以审理
从最高院检索的12个有效案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全部裁定终结审查。如江苏某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案,本案原判决生效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第二条第1项约定:“丙方一次性支付250万元给甲方……丙方支付上述款项完毕后不再对判决书中的义务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此后,某嘉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再审申请人某嘉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某双方已就执行相关民事判决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且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因此,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案例来源:(2014)民申字第642号
再如,荆州市某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潜江市某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以及刘某某与吉林省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吉林省吉林市天某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案,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审查。
●案例来源:(2013)民申字第1489号、(2011)民监字第267号
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或仅履行了部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是否予以审理
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未履行或仅履行了部分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多个案例均认为不能终结再审。如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吴某某与赵某某返还投资款纠纷申请案;杭州某佩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航天某光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一案,该三个案件都是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未履行或仅履行部分的情况下一方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了部分协议约定,但仍未履行完毕,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坚持申请再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2012)民提字第205号、(2014)民提字第3号、(2019)最高法民申2924号
三、执行和解协议在再审审查阶段与再审审理阶段适用的问题
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提出执行和解协议请求终结再审程序的认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再审审查阶段已经结束,案件已经进入再审审理阶段,自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终结再审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只针对再审审查阶段。如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适用于再审审理阶段。在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苑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该案已进入再审审理程序,法院认为再审审理期间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除非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再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立案审查阶段和对案件提审后的再审审理阶段。
我们认为,无论是再审立案审查与再审审理阶段,只要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均可终结再审程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没有明确不得适用于再审审理程序,但是《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案例来源:(2012)民提字第205号、(2017)最高法民再52号、(2011)民提字第85号
四、行政赔偿案件中达成和解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案件中,政府与相对人可能在行政赔偿中达成和解,此时如行政相对人申请再审法院可否以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终结再审程序呢?最高院在海口市某联区造船厂与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纠纷再审案中认为,考虑到行政机关的主体特殊性和国家公共利益不得随意处置,执行和解不得适用于行政案件中。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自愿协商,行政相对人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应得的赔偿数额并达成和解协议的,虽无不可,但法院仍需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是否具有自愿性与合法性。作为行政赔偿诉讼,有别于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并不当然适用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有关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终结再审审查的规定。
●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行再5号
五、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是否可以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再审程序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如在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的,即使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符合《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如广西某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苑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本案中申请人某禹公司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抗诉申请书》,但在申请书中并未注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本案经最高院裁定再审后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再审过程中,商行体育支行向出具了《执行和解协议》、《银行进账单》证明本案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最终法院认为符合《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再52号
六、律师建议
法律文书生效后,若未按时履行的,债权一方可能申请强制执行。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将面临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资产被拍卖的可能。为了避免强制执行给被执行人带来的诸多困扰,双方常常会因执行达成和解协议。无论是基于自愿还是被迫达成执行和解,从最高院现有案例来看,达成和解后想要再次启动再审程序的,可以在执行和解中作出类似约定:
01. 本案被执行人保留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权利;
02. 执行和解中约定分期支付且期限尽可能超过6个月,如此基本能确保案件进入再审审理时未完全履行完毕;
03. 法律文书生效后立即申请再审,在法院强制执行和解中声明本案已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其中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第四百零六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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