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会怎样?

发布时间:2023-04-07 15:37:38   来源:亦仲竺律师事务所    阅读量:55

职务侵占罪是当前一类高发、频发的犯罪,尤其是对于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行业而言,职务侵占罪屡见不鲜。笔者结合自身的辩护经验和司法实践,就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方向、要点详作分析总结: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日期2016年04月18日)第十一条规定:“数额较大为6万,数额巨大为100万”。即:

数额区间

量刑区间

3万≤X<6万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6万≤X<100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0万≤X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

(一)公司性质特殊,或嫌疑人并非公司员工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如果侵占此类个人合伙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民间自发组织成立的机构,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如果侵占此类个人合伙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是否属于“工作人员”是另一个辩护点,对此一般从两方面去认定:首先是行为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任命文件或者聘任合同会议纪要等制式文件资料来加以分析。其次是行为人是否在单位具有一定工作职责或者承担一定业务活动,是否确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不满足以上两点,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质是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会计有管理财务的便利,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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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占是不是本单位财物

本罪条文中规定的“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仅仅指单位所有的,还包括单位依法或者依约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若涉案财物非单位财产,则显然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