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辞退,劝退等这几个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差别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赔偿金不只2N。
很多劳动者都清楚单位如果是违法解除,就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2N,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可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劳动者享有两个选择的权利,即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想履行了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N的赔偿金。
所以,我给过某些劳动者一些建议,对于喜欢拖时间、拖程序的公司,可以仲裁的时候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对公司而言也是很难受的,因为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就涉及支付劳动报酬或生活费的问题。那么等仲裁、一审、二审、执行下来,公司要赔的钱就远高于2N。
二、怎样才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很多劳动者在公司不辞退、自己不想辞的情况下,会选择居中措施,和公司协商。
何为协商?
是双方都签字落款就算协商一致了吗?
不一定。
协议内容必须明确有“双方经协商一致“的表述,而不是”某某某因XX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现协商一致“这样的表述,不少劳动者就吃过这样的亏,看似协议双方都有落款,属于协商一致,实际上从内容来分析还是可以得出是劳动者一方提出的离职,此种情况下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的。
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一定要注意文本内容的表述。
三、劳动者不提前30天提出离职有什么后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则构成违法辞退,那么劳动者没有提前,似乎好像也不影响拿工资,公司要是不发工资还可以告公司拖欠工资?
其实还是有后果和风险的,虽然确实不影响拿工资,但是提前30天通知是法定义务,劳动者如没有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方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损失的。
比如,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就走人,公司一时也找不到合适人选填补这个工作岗位,许多事情需要人来接手,因此造成了经营损失,这部分如果是直接损失,是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的。
四、怎么才算不提供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可以被迫提出离职的一个法定理由,那么什么是不提供劳动条件呢?
从字面意思理解,举几个例子:
1、员工工作需要电脑,单位不提供电脑;
2、员工进公司上班需要指纹打卡开门,公司单方删除了员工指纹;
除此之外,还比较常见的就是调岗,也是可以援引“不提供劳动条件”这个情形的,比如说公司把某员工调到一个新岗位,工资是否有浮动、工作距离是否有变动、工作内容还是不是一样?等等.....都会成为该员工是否愿意继续上班的因素,而这些情况当然不属于“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情形,员工想要被迫离职,只能依据“不提供劳动条件”这一理由。
针对调岗,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不提供劳动条件”,有以下六个标准:
1、劳动报酬降低程度。新岗位的工资较之前降低。
2、有损职业尊严。新岗位所需的学历和资质完全和前岗位不同。
3、原有技能匹配程度。新岗位干的活跟原岗位完全不同。
4、工作量增加程度。新岗位工作量如果相对之前有增加。
5、日常生活不利程度。新岗位上班通勤路程和时间有增加。
6、身心健康影响程度。新岗位环境、卫生较差。
总之,调岗后,员工如果不乐意,多多少少是有以上方面的原因的,那么员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