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整理:2023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即依法为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制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只要能够认定为工伤,均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依据伤情程度而有所区别,部分项目的赔偿金额每年都在更新,因此,掌握最新的赔偿标准十分必要。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最新的工伤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康复治疗费
康复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且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五)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说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人员护理。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
(八)伤残鉴定后生活护理费
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每月生活护理费=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标准如下:
完全生活不能自理 |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 |
支付比例 | 50% | 40% | 30% |
(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支付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
支付月数 | 27个月 | 25 | 23 | 21 | 18 | 16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支付月数 | 13 | 11 | 9 | 7 |
(十)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
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支付比例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支付比例 | 90% | 85% | 80% | 75% |
说明:
(1)每月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一级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至六级伤残
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支付比例
五级 | 六级 | |
支付比例 | 70% | 60% |
说明:
(1)五级至六级伤残,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关系终止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每个省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不一样的。
1.以下是上海市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支付月数 | 18个月 | 15个月 | 12个月 | 9个月 | 6个月 | 3个月 |
2.以下是江苏省标准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支付金额 | 20万元 | 16万元 | 12万元 | 8万元 | 5万元 | 3万元 |
3.以下是浙江省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支付月数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十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每个省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一样的。
1.以下是上海市的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支付月数 | 18个月 | 15个月 | 12个月 | 9个月 | 6个月 | 3个月 |
2.以下是江苏省标准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支付金额 | 9.5万元 | 8.5万元 | 4.5万元 | 3.5万元 | 2.5万元 | 1.5万元 |
3.以下是浙江省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支付月数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十三)工伤复发待遇
享受前述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十四)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十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十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发放比例。发放比例如下:
配偶 | 其他亲属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
40% | 30% | 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说明:
(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范围: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项目序号 | 项目 | 计算 | 支付单位 |
1 | 医疗费 | 凭票据据实结算 | 工伤保险基金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每人每天30元左右 | 工伤保险基金 |
3 | 交通费、食宿费 | 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左右 | 工伤保险基金 |
4 | 康复治疗费 | 费用凭票据据实结算 | 工伤保险基金 |
5 | 辅助器具费 | 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 工伤保险基金 |
6 | 工伤复发待遇 | 工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
7 | 停工留薪工资、社保等待遇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用人单位应照常发工资、缴纳社保等) | 用人单位 |
8 |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 | 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 | 用人单位 |
9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鉴定费350元,检查费以票据为准 | 工伤保险基金 |
10 | 每月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 | 每月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水平×发放比例 | 工伤保险基金 |
11 | 每月伤残津贴(五级级至六级伤残) | 每月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水平×发放比例 | 用人单位 |
12 | 每月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后) | 护理费=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比例 | 工伤保险基金 |
13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发放月数 | 工伤保险基金 |
14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月数 | 工伤保险基金 |
15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 用人单位 |
16 | 丧葬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 | 工伤保险基金 |
17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 工伤保险基金 |
18 | 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 工伤保险基金 |
(3)如伤残职工在停职留薪期内或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如下规则享受待遇:
丧葬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 √ | √ | √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 | √ | × | √ |
(4)关于工亡待遇的特殊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就是最新工伤赔偿项目标准的有关知识。如您喜欢本文,欢迎收藏转发。
附: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见下表)
备注:上述项目1-9适用于所有工伤、工亡案件,无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上述项目10-15适用于有伤残等级的工伤案件。上述项目16-18适用于工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