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接电话,联系不到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2-10 11:12:58   来源:亦仲竺律师事务所    阅读量:139

执行案件的核心落脚点就两个:——人和财产!

一、关于“人”

(一)被执行人最容易触碰的红线

凡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都会主动的向被执行人发出一张《报告财产令》,会要求其报告现在和此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和变动情况。

大部分被执行人根本就不会搭理这个文书,也不会真正申报,即便申报,也只是随便填几个。

殊不知,考察是否报告财产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从执行查控系统中打印一份反馈表即可查证。

若答案为否!与查证不符!恭喜恭喜!至少从法律规则的角度,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了。

(二)拘留实施

1,拘留决定文书

就个人习惯而言,无论当前是否具有实际实施拘留的条件,都会与承办人先沟通将拘留手续办好(有的法院办理拘留需提前办理审批),届时可以直接使用。

2、要点

整拘留,不能仅仅的是“出一口气”,我们要做的是,充分利用拘留形成的优势地位,为下一步、持续推进执行创造条件!拘留被执行人不采取这四个动作都是“耍流氓”!切记!切记!——当然,有的法官很谨慎、也麻烦,不愿意弄如下的事情

1,查阅被执行人的手机关于支付的软件

具体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云闪付绑定的银行卡等

大部分被执行人并非没有钱,只是在借用其他人的名义消费,进出账。查看支付软件上绑定的银行卡是有效的解决路径。

2,查阅京东,淘宝、美团、饿了么等购物软件上的收件地址

这些软件上每一条地址都与被执行人息息相关,每一个地址可以说都是一条财产线索,答主曾亲历了几个,亲测有效!

3,做笔录、做笔录!!!!——十分重要

查到了上述线索后,算是完成了第一步,第二步同样重要。让承办人做笔录,或者承办人没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可以帮忙做笔录,实务中也不是不可以(前提是跟承办人说好)。

通过笔录的行使固定第1项、第2项内容,才算是真正的固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拘留通知需要签收、需要签收!!!!——十分重要

拘留通知记得要被执行人签收的原因为——有的案件法官实际不想拘留被执行人,只是想通过拘留决定书“吓吓他”。所以,最终根本就没有送拘留所的移交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按最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入罪具体情形,其中之一的即为——“被执行人经采取拘留、罚款后仍拒不执行的”。这里的“拘留”包含了“宣布拘留”和“实施拘留”。

现实中,若没有真正实施拘留,仅仅只是宣布拘留,申请执行人又没有注意留下痕迹,最终若想以此作为基础进一步打击被执行人,几乎不可能做到。

二、关于找财产

(一)公开渠道

一、手机号码

1、手机号(靓号)本身可以评估、拍卖。

2、通过支付宝“转账”功能(绝大部分人员的支付宝均有实名认证)、12123等政务平台找回密码功能、现场充值话费等方式,可以核验该手机号是否为本人手机号或其他机主姓名。

如图:输入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从提示的信息就可查验、推断该手机号码是否系被执行人本人的号码。

如图:在交管平台选择“登录”,通过“找回密码”功能,依次输入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姓名,若能点击“继续”按钮,则该手机对应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则具有一致性,即可顺利查验完毕。

3、通过企查查,以手机号作为检索关键词,可以检索出与该手机号相关联的人和企业该关联人和关联企业极有可能就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放置、接收财产的主体。

如图(仅截取了部分):在企查查,以“电话号码”为检索关键字,可以查验出以“股东、高管”中出现的遗漏了的关联公司信息。

4、将被执行人的手机号存入我们的手机作为联系人,添加该手机号的微信、抖音等社交软件,可了解老赖的最新现状。

根据现有的大数据推送规则,将被执行人的号码存储进手机后,大数据会在社交软件上自动推送被执行人的动态信息,互联网会帮你。

5、通过手机和身份证号码结合社保、公积金、保险、证券等政务或官方平台,可以验证老赖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上述财产。

如图:以重庆公积金平台为例,在公积金平台选择“个人查询”,找到登录界面,点击“忘记密码”,出现如图界面,输入被执行人的售价好、验证码,如能点击“下一步”,说明被执行人开立了公积金账户,则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点去公积金账户信息(含余额)。

若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输入后,出现下图提示,则说明被执行人没有公积金账户信息。社保、保险、证券同理。(当然,经题主登录几家保险公司,有部分保险公司将登录、找回密码规则已做更改,本篇所提的方法即丧失意义)

6、手机号具有实名认证信息,通信机构保存的认证信息内容通常会有住址或地址,该地址可能为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或其他财产线索。

7、绝大部分家庭电视、无线/有线网络往往以手机号码绑定,去通信机构查询上述信息,即可能直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或更多财产线索。

二、企查查

1、电话号码栏显示“更多”,点开“更多”,以该电话号码为关联依据,可查找更多关联信息,也可直接以该“电话号码”为检索关键词,检索更多关联信息。

2、点击“邮箱”,复制该“邮箱”号码,在搜索栏以该“邮箱号码”为检索关键词,可查找到更多关联信息。

3、以查找到的邮箱、电话号码用百度直接搜索,可搜到更多关联信息。如:通过“邮箱”百度,发现其作为联系方式留在了一家公司处,则该公司极可能为被执行人的另一个工作单位或与之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因直接使用“股东”、“历史股东/高管”进行关联产生的漏洞。

4、查阅企业“历史名称/曾用名”,以历史名称作为检索关键词进行检索可能有意外发现。

5、企业经营地址

(1)若线下查阅档案后发现该地址根本无产权证,只有街道办、村委会、或其他主体提供的证明、说明,则在该地址上修建的房屋、厂房大概率系违法建筑,可借用行政违法打击被执行人。

(2)实务中,部分加工类、生产类的企业甚至修建于耕地中,则其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若发现在同一经营地址存在两个公司,且两个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则两个公司极有可能存在人格混同,债权人可据此主张权利(此部分内容,后续会专门讲述)。

(4)生产类、加工类等其他类型企业主体大部分均涉及消防事项,若发现混乱,可进行消防投诉

(5)若经营主体涉及环保事项,可进行环保投诉

6、充分关注公司成立时间

2014年3月1日是区分的重要时间节点。2014年3月1日前成立的公司都采用注册资本实缴制,2014年3月1日之后成立的公司几乎均为认缴制

(1)区分的核心落脚点在于,2014年3月1日前基于实缴制,公司股东均需实际缴纳出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方能进行注册资本数额进行登记。而绝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完成注册资本缴纳后,都会想法将该笔注册资本转出(如:直接转出至股东账户、以往来款、备用金、劳务费名义转出),此种行为将直接导致触碰《公司法》的红线——抽逃出资,债权人可基于该理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另,基于抽逃出资还可要求公司高管、后手所有股权受让人承担责任(此部分内容,后续会专门讲述)。

(2)2014年3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若发现系注册资本认缴制,经执行后若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到期。核心法律依据为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此部分内容,后续亦会专门讲述)。

7、重视历史股东变更情况。历史股东的名字中可能潜藏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绝大部分被执行人在涉及诉讼、存在债务后,会考虑将股权、法定代表人、高管进行变更,以此来逃避执行,但会留下痕迹。

8、重视企查查上反映的“发票抬头”,该开票信息,尤其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其开票信息中载明的账户为基本户,该账户的银行流水十分重要。

9、重视经营状态信息

(1)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的案件,答主都建议一定要去现场看一看。

软件显示存续,去了现场发现却是“人去楼空”,或者是其他无关的单位。记得一定要拍照、录视频,拿着这个依据去市场监管局投诉其情况与实际不符,该局可能会以此为由对营利法人作出处罚,若达到一定条件,甚至可能吊销其营业执照。

现场查看时一定要重视一种设备——厂区的“变压器”,一定要顺口问一下相关人员电力设备系园区统一安排还是自行申请安装,若自行申请安装“变压器”,则安装变压器的申报信息一定要记得调取,可能会有意外发现,有兴趣的看官可以自行百度安装流程。

(2)若状态为“吊销”,按规定,其股东、高管等需履行清算义务,若吊销执照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180条、第183条之规定诉请强制清算。若无法强制清算(常见情况为未能配合提供会计账簿,完成资料移交),按九民会议纪要第14条、第118条之规定,可另诉要求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承担责任(此部分内容,后续亦会专门讲述)。

(3)若为“注销”,答主建议你,一定要好好“跳个舞”庆祝一下,这简直是在帮你!另诉要求清算成员和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就好了。

10、商标、对外投资、网站信息,直接去看即可,那些都是线索。

11、注意区分登记机关与住所地

绝大部分企业的登记机关与住所地具有“一致性”,所谓“一致性”是指,如:A公司登记机关为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住所地也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此为本次所讲的“一致性”。B公司登记机关为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此为本次所讲的“非一致性”。

区分上述事项的核心目的在于,区分税务管理与工商管理属于“两条线”,落实到具体事务则表现为,去调取A公司的税务、工商信息在武侯区局均可调取,而调取B公司的税务、工商则需分开调取,税务到武侯区局调取,工商在成都市局调取。

各位看官知悉即可,避免“跑空路”!

12、根据工商底档中载明的股东信息,对比调取的人口户籍信息、转账银行流水、婚姻档案,被执行人关于财产转移的“画像”基本能勾勒出来。

13、查看行政违法、税务违法信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定进行了调查,形成了笔录等文件,该文件中可能潜藏了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

14、查看分支机构信息。按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15条,对被执行人为法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可直接执行分支结构。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执行法人的财产,执行法人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可直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5、各位看官一定要重视将“行政违法为我所用”,特别是经现场查看后发现厂区已租赁给第三人,此时我们直接找第三人要租赁合同基本很难实现。但是一旦涉及行政违法,行政机关自然会帮我们拿到租赁合同,查清租赁关系,则该部分“租金”就可作为“应收债权”进行执行。

16、重视变更记录中的“注册资本金额”的变更,尤其是涉及“减资”的事项,按《公司法》第177条之规定,公司减资时应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如果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 调查令或者受理通知书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找承办人开调查令,调取财产线索。或者持受理通知、介绍信等资料也可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