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批量仲裁在个贷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优势
一、个贷不良资产的特点及主要类型
随着2021年1月个贷不良批转试点工作正式落地,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等相继跑马入场,万亿蓝海就此开启。试点落地一年再次传出重磅利好,个贷不良市场引得多方竞相追逐。相较对公不良资产而言,个贷不良资产突出表现为债权数额小、单户债权笔数多、债权户数庞大等特点。根据个人贷款的不同需求,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个贷不良资产类型主要涉及住房按揭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及其他消费贷款。其中,住房按揭贷款始终占据个贷不良资产体量的主体。但近年来,个人消费需求得到刺激,因此产生的信用卡透支及个人经营类信用贷的未偿信贷总额不断攀升,在个贷不良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可以预见,在个贷不良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的趋势下,信用卡透支及个人经营类信用贷将有望与住房按揭贷款成为个贷不良资产的三个主要类型。
二、个贷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
受疫情影响,银行个人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双升。随着个贷批转试点范围的扩大,预计未来个贷不良规模有望增加,这对于处理个贷不良资产的机构来说意味着市场在爆发式地增长,会有更多机会。目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还是以对公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为主,个贷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和经验处于探索和逐步积累中。
个贷不良资产单笔金额小、债权户数多,与大部分资产处置公司原有的业务不同,处置难度也较大。虽然个贷不良资产单笔额度小,但所耗费的精力很大,同时,单个个贷案件本身规模小,很难支撑得起高昂的律师费用,实际上处理个贷不良资产的资金、时间成本非常高。因此,目前政府也开始放开批量仲裁的方式,让更多的专业律师愿意加入处理个贷不良资产业务中。
目前对于个贷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案:
1、催收
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从原债权行或其他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后,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催收是首要选择,也是成本最小、效率最优、回款最快的方式。在催收个贷之前,需要对个贷档案、材料核对和熟悉,进行前场调查,获知抵押物当前的权利状态和物理性质,并与债务人、担保人进行有效沟通和商谈。
2、调解
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动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这些都为调解应用于个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和司法大环境。调解是双方的妥协,是平衡的结果。作为债权人一方的资产公司为达到处置个贷不良资产,及时收回债权的目的就需要在不良资产处置、财产分配中适当作出让步和妥协。从合规程度、成本收益、对抗性、司法资源耗费、程序灵活性等方面,调解适用于个人不良资产的处置对争议双方不失为都能接受且有效履行的方式。
通过律所参与的个贷不良资产诉讼案件总结发现,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也会倾向于双方达成调解,如能在双方合理接受的让步限度内达成调解方案,债务人自动、自愿履行的概率会高于判决,资产公司处置该笔个贷的效率也会相应提高。
3、诉讼和仲裁
个贷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一直以来是以催收为主,诉讼为辅,但催收过程中面临越来越普遍的合规、反催收和债务人抵制等问题,尤其是面临债务人及担保人拒不还款的情况时,必须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促使债务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个贷不良资产单笔金额小、债权户数多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批量仲裁相较于诉讼是可行且效率的方式,资产公司接收的个贷案件可以相对高效地由原债权人提起仲裁并得到支持债权人请求的生效裁决。
三、互联网批量仲裁的优势
1、周期较短
与传统诉讼模式相比较,互联网仲裁明显周期更短。各仲裁委对于小额借贷纠纷案件一般最长三十日内即可作出裁决,较之传统诉讼模式六个月的审限,其效率显然更高。
从实践来看,案件在仲裁委网络平台提交并正式立案后,最快七日内即可收到电子仲裁裁决,偶有相对疑难案件,基本亦能在十五日内收到电子仲裁裁决。其周期之短、效率之高,显然较之传统诉讼模式不可以道里计。
2、成本较低
从实践来看,通过互联网仲裁的方式解决小额借贷纠纷,明显成本更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关于互联网批量仲裁案件的仲裁费收取,各仲裁委均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总体而言相较于传统仲裁模式,收费标准有大幅度降低。
其二,小额借贷案件因基于线上形成,合同中基本均约定了电子送达方式,仲裁委采取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无需进行公告,当事人可省去公告费用。
其三,互联网仲裁因完全采用线上无纸化模式,从当事人申请仲裁到仲裁委作出裁决,无需任何纸质文件,为当事人节约了大量物质成本和人工整理成本。
其四,互联网仲裁基本采用类型化案件加批量仲裁的模式,为律师事务所节省了大量人工成本。实践中,对每一类型的互联网小额借贷案件,只要对其中一单案件进行证据固定并作出裁决后,即可通过其网络仲裁平台批量推送案件,批量作出裁决,人工成本大为降低。
3、送达方式和证据认定标准更加灵活
从实践来看,仲裁委在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兼顾了灵活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借贷合同中如已经约定了电子送达方式(手机短信送达、邮箱送达、微信送达等),仲裁委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即选择电子送达方式,不再另行公告,从而保证了仲裁期限不会因送达问题长期拖延。
其二,对于当事人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仲裁委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上更具灵活性。对于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只要有相应银行放款流水、当事人身份信息、还款记录等证据支持,仲裁委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定,从而避免仲裁申请人另行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作公证。
4、智能化程度高
仲裁委可依托网络会议平台,对于互联网小额借贷案件的审理、裁决达到高度智能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系统对接,一键仲裁。即开放端口供客户对接,客户可以直接通过业务系统或第三方系统直接线上推送数据至仲裁委网络平台,实现案件从受理、立案至裁决全部在线上进行。
其二,自动流程,批量处理。对同一类型案件进行第一单案件类型固定化后,即可以批量推送案件至网络平台,仲裁委批量作出线上裁决,以两律师事务所的实践为例,在对某类型案件类型化后,仲裁委每天就该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决可达数百件,且理论上不设上限,一次性推送的案件数量越多,每天裁决案件的数量越大。
5、对与法律服务机构的技术合作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
相较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亦非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于与第三方机构的技术合作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均可以与其进行系统技术对接,实现案件批量推送;同时,第三方平台亦可以与仲裁委进行技术对接,金融机构等通过第三方平台再实现案件批量推送。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根据民诉法规定,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只能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具体到小额借贷批量案件而言,该类案件的借款人住所地遍布全国各地,该类案件的执行必须到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申请人而言,去往全国各地申请执行如此小额的借贷案件,似显得不偿失。此外,由于各地法院存在人员配置有限、法律法规政策的禁止性规定等原因,相当数量的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执行采取不予执行或搁置的态度。因此,执行问题的解决是个贷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问题,不但需要全国法院系统的不断升级和完善,也需要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机构做好大量的前期铺垫建设工作,不断累积人脉和资源,从而打通执行渠道。